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第三章 绿化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承包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入股。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