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承包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入股。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