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