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