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