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原设施造价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