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