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