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项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种植瓜果蔬菜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