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