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餐饮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密闭存放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存放,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处置。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