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医疗废物、工业固体等有毒有害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