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医疗废物、工业固体等有毒有害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