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建筑垃圾所在地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