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建筑垃圾所在地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