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二)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锁、限行桩、停车位;(三)擅自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化粪池;(四)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种植瓜果蔬菜等;(五)其他影响路面公共场地管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