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及其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地、绿化带损坏或者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换。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