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

(二)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锁、限行桩、停车位;

(三)擅自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化粪池;

(四)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种植瓜果蔬菜等;

(五)其他影响路面公共场地管理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