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挖掘道路应当防止影响市容、污染环境。挖掘道路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