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间,法律、法规规定隔离的,应当设置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坛、草坪等设施,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整、清洁、美观。闲置用地或者待建、在建工地,临街一侧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