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其他公共场所从事商业活动以及超出店铺门窗店外经营。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洗车、喷漆、维修、收购废品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