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