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