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确定教育督导目的、内容,提前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二)督促、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并提出自查报告;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或者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查;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论,提出整改意见;

(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督导报告,必要时可以将督导结论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