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工程监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