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未办理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