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监理人员;(二)发现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而不及时报告的;(三)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不在现场带班或者不进行旁站监理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