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二条未知(-1)城管执法部门、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城管执法部门、机构或者其他有管辖权部门的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或者移送处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