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水情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