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