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水利基础设施投入机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