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农业、环保、国土资源、住建、航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