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全省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适时修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