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第十七条有效本省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