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其药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