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其药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