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捕捉(采摘)、出售、运输、携带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