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应当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