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