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