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应当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