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建房、建窑、葬坟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名泉的管理和保护。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