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八条有效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河道或者水库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