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需疏干排水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下水监测,并采取措施,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和破坏。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体污染、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