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兴建水工程,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