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河道或者水库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