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的地点经营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