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入风景名胜区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