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遵守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或者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