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的地点经营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