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八十四条有效禁止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改装的机动车应当消除违法状态后,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行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