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十条有效车辆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在一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一点五米的范围内通行,畜力车和牵骑牲畜的在二点六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在二点二米的范围内通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