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禁止企业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作,通过罚款分成等方式,设置、使用、管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固定式、移动式测速取证设备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后500米距离以外,设备前200米至500米应当设立显著测速提示标志,设备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不得设置隐蔽测速取证设备。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