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六十八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调整提出建议。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五日内作出答复。书面提出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作出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